二、代办制:一个农产品交易的分析概念
作为市场组织方式之一的“代办制”沿袭了委托—代理理论中“代理”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在农户、代办人和客商的关系上,笔者将通过比较农产品交易中的“代办制”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厘清“代办制”这一概念。表面上看,“代办制”的表意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致的,都在分析各参与主体的互动机制,但二者在代理向度、激励和约束机制、运作机制、契约形式、代理人身份特征及治理结构上有较大差异:第一,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单向度的,代理人只对上级领导负责,也只与上级领导建立权责利关系,如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向上负责制等;而“代办制”中的代办人既代表客商,又代表农户,是双向度的,代办人要同时对两方委托人负责,具有双重权责利关系。第二,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倾向于确立明确的目标和奖惩制度,并用正式规章制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如绩效考核制等;而“代办制”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非正式的和内生的,代办人一方面受到地方规范和社会伦理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受到经济收益的激励。第三,运作机制不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严格按照科层逻辑运作,委托方在下派任务的同时,也会匹配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各级委托方也会将任务层层指标化以确保任务的完成;而“代办制”运作机制的核心是社会关系,代办人依靠社会关系网来保证货源,通过关系合约、双向庇护、信用担保和隐性激励等机制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第四,契约形式不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是正式契约,往往有聘书、合同或文件等,各主体要严格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权责利关系行事,并运用规章或法律来处理意外事件;而在“代办制”中,各主体间是非正式契约关系,彼此间的交易一般通过口头协议或信用担保来实现,交易纠纷也往往是依靠人情、面子和声誉等社会资源来解决。第五,代理人的身份特征不同。公司治理中的代理人深嵌在科层组织中,其身份因职而定,具有单一性;而“代办制”中的代办人拥有双重身份,其一方面嵌入在地方社会,被地方规范和社会伦理约束,另一方面又连接外部市场,被市场规则制约。第六,治理结构不同。公司治理有严格的等级关系,组织和层级边界较为清晰,虽然各层级内部关系相对稳定,但其中充斥着大量的权力—依附关系;而在“代办制”中,虽然各主体间的买卖关系相对稳定,但没有固定的组织或层级边界,相反,“代办制”却有很强的组织弹性,各交易主体可以依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是否参与交易。
通过以上比较,笔者认为农产品交易中的“代办制”是指在农产品交易中,农户、代办人和客商所结成的以社会关系为核心支配原则的交易秩序。“代办制”是农产品交易中的基础秩序,其交易结构和运作逻辑是由农产品生产和交易所处的制度环境、地方规范和交易情境共同形塑的。作为稳定的交易秩序,“代办制”解决了农产品市场化“第一公里”的问题。
三、“代办制”的实践机制:内嵌于
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代办人
“代办制”的实践逻辑为:客商和农户分别将农产品的收购和出售任务委托给代办人,代办人利用其社会关系来促成交易,该过程得以顺利完成的关键在于内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代办人。
(一)社会关系网保证货源:农产品市场化的“第一公里”
货源是农产品持续交易的基础,这依赖于代办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代办人构建和经营社会关系网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其货源的多少。为此,代办人尤为重视建构和维护其自身的社会关系网,而不同的代办人从事代办业务的动力和逻辑却有所不同。笔者依据代办人的从业目的将之分为两类,即服务型代办人和营利型代办人。服务型代办人多数是村社内有威望的人,其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和村民的产品与巩固其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力地位;而营利型代办人则通过专职经营社会关系网络来收购和外销货来获利,其通过“跑市场”来建构和扩展其社会关系,甚至不惜在各村镇奔走,发展二级代办人来拓宽货源和销售渠道。但是,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服务型代办人因其业务的辐射范围有限将逐步让位于营利型代办人。
(二)关系合约与信用担保
在“代办制”中,关系合约和信用担保是基本的契约形态和交易特征。首先,关系合约。农户、代办人和客商之间的缔约方式多为口头协定,这是由农产品交易的地方性、即时性和情景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农产品交易发生在地方社会,这里的农户大多按照地方规范和社会伦理行事,书面合约在此不仅显得不合时宜,也和农产品现场交易的特性相去甚远。同时,农产品交易发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其中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状态随时变化,代办人要根据市场行情来调整收购价和交易量,成交价格是在代办人和农户的讨价还价中确定的,并且成交总额的零头可视交易对象和交易状态而抹去。其次,信用担保。农产品交易也会因客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赊销,这依赖于农户、代办人和客商间的信任关系和社会声誉,信用担保成为在资金缺失条件下交易的关键。
(三)双向庇护机制
双向庇护机制是指代办人在交易中对农户和客商的利益进行双向保护的机制,是“代办制”实践机制的关键。在农产品交易中,代办人充当了“裁判员”角色,其一方面要保证农户的利益不受损,以免农户不供货;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客商避免面临诸如农户坐地起价、恶意阻拦及以次充好等风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代办人的双重身份及其对持久交易的预期。
(四)“代办制”中的隐性激励:经济收益和社会声誉
农产品交易中的“代办制”的激励更多源于各交易主体的利益预期和声誉期待,具有隐蔽性和内生性,经济激励和社会声誉激励共同构成了其核心内容。首先,隐性的经济激励。经济激励是代办人从事代办业务的主要激励。在“代办制”中,代办人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其一为佣金,其二为包装费。佣金是客商支付给代办人的费用,代办人的佣金和交易数量成正比,这是其从事代办业务的基本激励。但是,农产品从产地市场到消费市场又要经过包装、贴牌和运输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成为代办人的另一项隐性的经济激励,这激励代办人既努力扩宽货源,又积极拓展代办业务。其次,社会声誉激励。社会声誉通过影响代办人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性事务来发挥作用,良好的社会声誉不仅能增加代办人的收益,还便利了代办人开展社会性事务。
四、“代办制”的交易绩效及其交易结构
农产品交易中的“代办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交易绩效,这得益于“代办制”内交易过程社会化和交易规则市场化这一“强关系、强规则”的交易结构,其根本体现的是交易过程中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一)“代办制”的交易绩效对“代办制”交易绩效的衡量要依据两类指标,即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首先,就经济指标而言,“代办制”在实践中获得了较高的交易效能,因为其不仅确保了农产品交易的良性运转,而且保证了各交易主体获利,同时“代办制”的组织弹性和灵活性也满足了不同层级市场对货品的需求,自发地建构了多层级销售市场,推动货品流向不同层次的消费市场。其次,就社会指标而言,“代办制”使外部市场规则成功嵌入地方社会,并与地方规范良性互动,共同形塑出农产品的交易秩序。其中,代办人联通了产地市场和消费市场,其所拥有的人情、面子和声誉等一系列社会资源不仅能解决客商和农户的纠纷,而且是弥合市场规则和地方规范之间张力的关键力量。同时,代办人还向农户传递市场信息,逐渐改变农民的生产观念和生产方式,进而推动地方农业生产的变革。
(二)双层交易结构:交易过程社会化与交易规则市场化农产品交易中的“代办制”之所以能取得上述交易绩效,是因为其双层交易结构,即交易过程社会化和交易规则市场化。
1.交易过程社会化:交易的社会基础。农产品交易中的“代办制”是市场和社会协同互动的结果,该秩序并非按照经济学所假设的“买—卖”这一理想模式运行,而是嵌入在地方社会和交易情景中的,地方规范、社会关系和交易情景等诸多要素影响着农产品交易,地方社会及社会关系网络构成了交易的前提。农产品产自地方社会,而地方社会又被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编织,所以农产品流通和交易的关键在于梳理和经营各类社会关系。因此,市场主体唯有按照地方规范将市场关系社会化,认真地建构各类关系,才能保证其货源和货品的品质,而实现这一转换的核心是代办人,代办人不仅是农产品产地市场和消费市场的衔接点,也是协调两类不同规则的中介。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产品交易的过程其实就是梳理、运用和建构社会关系的过程,笔者称之为“交易过程社会化”。这一过程不仅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也为交易的持续发生和赊销奠定了社会基础。
2.交易规则市场化:代办监督、客商裁决。所谓交易规则市场化,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来验收货品,并对不合格货品进行处置。这主要发生在客商对货品的验收过程中,客商一旦发现问题,就会按照既定的规则处置。当代办人将货品移交至客商后,交易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即从以社会关系为主导转向以市场关系为主导,交易机制也从人情、面子和声誉等社会机制转向了按章办事的市场规则。客商验货的过程就是市场规则发挥作用的过程,这不仅是对代办人行为的监督,也是对农户产品的检验,同时还是市场规则渗透到地方社会的过程,因为裁决不仅会使农户的经济利益受损,而且也会降低代办人在客商处的声誉。
总之,“代办制”的双层交易结构使农产品交易具有“强关系、强规则”的交易特征。关系之“强”是因为农产品交易过程依靠社会关系维持,规则之“强”是因为交易主体依照规则行事。这不仅对理解农产品交易的运作逻辑颇有裨益,也回答了农产品何以进入市场这一基本命题。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将在农产品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农户—代办人—客商”的交易秩序概括为“代办制”,并对其内涵、实践逻辑、交易绩效和交易结构进行了讨论。笔者认为“代办制”是指农户、代办人和客商在农产品交易中所结成的以社会关系为核心支配原则的交易秩序,其核心交易结构为交易过程社会化和交易规则市场化,具有“强关系、强规则”的特征。在农产品交易中,客商和农户将收货和销售任务分别委托给代办人,代办人运用其社会关系网来保证货源,并通过关系合约、信用担保、双向庇护及隐性激励等机制促成交易。
“代办制”有助于理解农产品交易中的基本秩序及各交易主体的行为逻辑。更为重要的是,笔者通过“代办制”透视了农产品交易背后的社会秩序,认为社会关系贯穿于农产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一项交易的完成不仅需要交易主体对社会资源的调配,而且是对各交易主体尤其是代办人建构社会关系能力的考验。
“代办制”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其延续了波兰尼关于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中的分析,也深入了格兰诺维特对市场背后的社会关系的讨论。在“代办制”中,地方规范、市场规则和交易情景等要素都影响着农产品交易,这些要素不仅构成了交易的约束条件,也形塑着交易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代办制”是诸多规则互动的结果,其为我们再次审视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可能。虽然市场是当前经济交易的核心组织原则,但也要看到其并非单独发挥作用,而是渗透在以社会关系为主导的交易中,甚至只是整个交易环节的很小部分,市场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边界,实践中的经济交易是市场和社会协同互动的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府在规范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制度努力中,要充分重视该市场所具有的关系属性,尤其是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更要关注“代办制”在不同层级市场中的作用,推动这一交易秩序发展。这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于我们
《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办,是中国 “三农”研究领域权威性学术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主要刊发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经济学论文,注重论文的学术性和政策指导性;《中国农村观察》刊文包括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法治、文化教育等“三农”研究的各个领域,注重论文的理论性和学术性。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20版),在农业经济类51种学术期刊中,《中国农村经济》影响力指数和影响因子均名列第一,《中国农村观察》影响因子名列第二。在489种经济学学术期刊中,《中国农村经济》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三,《中国农村观察》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七。《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双双获评“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实行在线投稿、双向匿名审稿。两刊网站(www.crecrs.org)可以全文下载两刊所发文章,两刊微信公众号(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可以及时接收两刊所发文章精华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