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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 补强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的短板

发布时间: 2023-02-20 阅读:(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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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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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这些年,我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态势总体向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尚未根除,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重金属和生物毒素污染风险短期内难以消除,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非常担心。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加快补齐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链条监管的短板弱项,十分必要。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确定了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创新举措、补齐短板、完善机制,为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链条监管提供了有力法治 保障。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夯实全链条监管的基础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切实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推广生产记录台账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有关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通过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收获等方面的信息,呈现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状况,能够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的真实情况。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快速查找问题原因和症结的重要工具,是规范农业生产行为的重要举措。综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新法分主体作了规范。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大,但大部分是小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不能搞“一刀切”,要积极引导农户、家庭农场等开展标准化生产,通过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无论是哪类主体,生产记录都是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基础资料,必须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项,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防止农产品生产记录流于形式,新法明确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并规定了法律责任,从源头上为实现过程有控制、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夯实基础。优化农产品产后包装标识,强化全链条监管的抓手当前,我国仍有不少农产品是在田间地头卖、在马路边卖、在社区门口卖,并且还是“披头散发”卖,这种情况同时延伸到了网络平台,并且因为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多、流转快、无记录,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难以溯源、追责,带来一些监管难题。为保障农产品品质品相,减少损耗,对农产品实施必要的包装和标识、采取相应的保鲜储存手段,是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解决上述监管难题,实现全链条监管的有力抓手。新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通过包装标识,让消费者可以掌握更多的信息来判断是否购买该农产品。同时,明确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转基因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让农产品质量更有保障,信息更加透明。此外,新法还专门规定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上述规定,为提高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防止农产品被污染,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构建了一道防线。抓“管”也抓“产”,让农产品既要产得出、产得优,卖得出、卖得好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创新全链条监管的模式农产品生产周期长,质量安全涉及的环节和因素很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依然较为薄弱。例如,散装农产品标签不规范、进销台账不规范不齐全比较普遍。从调研看,出产地和进市场的两个关键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短板弱项。为更好促进农产品出产地与进市场的有效衔接,实现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2016年原农业部开始在部分省试点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201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总结实践经验,新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法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上述规定,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将生产者、采购者、销售者、食品加工者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让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市场流通销售,再到百姓餐桌,均有据可查并紧密相连。加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承诺真实,保障质量安全。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措施,优化全链条监管的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信息化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的创新举措,已成为智慧监管的重要建设内容和引领方向,对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业产业整体素质和提振消费信心具有重大意义。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对追溯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贯彻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新法规定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践中,各地积极创新,出现了一批已有示范价值的农产品追溯技术与模式,国家追溯平台与地方追溯平台相对接,实现了数据共享、业务融合。此次修订,在法律层面对农产品追溯作出规定,关键是要进一步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加快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对各环节、全链条的信息化监管,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倒逼和引导优质农产品供给。图片推进农产品关键信息展示公开,让消费者掌握更多信息来判断是否购买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提升全链条监管的效果

安全农产品和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等诸多环节,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农产品追溯、部门协作等方面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落实全链条监管要求,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外,离不开主管部门的积极作为。新法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针对收储运环节的监管薄弱点,特别规定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过强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执法协作,实现“向前一步”和“向后一步”均可追溯、均有监管,筑牢农产品从农田地头到百姓餐桌的质量安全防线。

农产品质量安全一头接着生产源头,另一头连接着消费终端,既关系农业生产与农民收入,又关系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必须从源头上加强监管,补齐监管短板弱项,完善全过程管控措施,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同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也是质量兴农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不断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需要各方面扎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23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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