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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来了!关于《水稻生产者补贴上报种植面积和资金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0 阅读:(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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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黑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深化稻谷收储制度改革部署,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

从黑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

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深化稻谷收储制度改革部署,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本省辖区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二)补贴范围。本省辖区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稻谷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的全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面积,我省稻谷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稻谷每亩补贴标准。地表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高于地下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40元以上(含40元)。

(四)补贴程序。

1.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省农垦总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政策口径,结合本地(辖区)实际,细化稻谷合法实际面积的核实口径及核实办法,由当地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开展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省里不再单独印发面积核实相关文件。各行政村(单位)组织辖区内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组织专人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认定。

乡镇政府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地)政府(行署)审核汇总。森工、林业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监狱局系统所属劳改农场、中国融通等中直、省直系统所属单位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稻谷,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

8月20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区分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以市地政府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各市(地)、县(市、区)统计部门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 “一折(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含电子版)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基础。

省农垦总局辖区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核实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9月1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将汇总后的分县及省农垦总局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资金发放。9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发改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当年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市县农发行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为:“稻谷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 “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稻谷补”等。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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