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家庭农场网官方网站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新闻动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25 阅读:(196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导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2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资【201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现就生猪养殖涉及使用林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
三、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森林关系国家的生态安全,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生猪养殖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养殖场地。坚决杜绝借发展生猪养殖之名,而大量占用存储土地现象,对占而不养的必须坚决纠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行情资讯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