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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12 阅读:(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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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桃政发〔2014〕26号:)和《桃江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桃政发〔2014〕26号)和《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桃政办发〔2016〕88号)精神,根据《桃江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管理办法》和《桃江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启动2019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确定
  2019年评定县级县级示范合作社社10家和示范家庭农场10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明确。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并在市监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资质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
  2、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农机服务合同;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环保要求。
  3、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4、制度健全。有明显的家庭农场标识,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5、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经管站鉴证、备案。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6、规模适度。从事水稻种植的,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从事其他种植的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以上,家禽养殖1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
  7、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万元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平均水平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8、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二)申报县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市监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银行账号等证照齐全。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规范章程,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成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均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分工明确。有完善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
  4、有一定的办社规模。拥有入社成员30人以上,并有成员名册,其中农民社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年销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5、有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年向市监部门和经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建立了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以及财政直接补助和受捐赠财产依法量化而成的成员份额,均要在成员账户中体现。按照章程要求分配盈余,按交易量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合作社发展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形成一定规模,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质量达到安全标准,生产环节符合环保要求。
  7、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悬挂与市监部门登记一致的“XX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分工及人员公示、各项管理制度、合作社简介及发展规划(图文形式均可)均要上墙公示,成员名册、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有专柜放置保存,规范管理。
  8、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具有本地产业优势或产业特色,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切实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三)其他要求
  1、原则上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粮大户”奖励的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2、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3、凡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且未按时进行税务申报的合作社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准备资料向各乡镇经管站自主申报,填写申报表。
  2、乡镇经管站会同乡镇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申报材料报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组织人员实地考查,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桃江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称号,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所需材料: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有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盖章的家庭农场认定证书或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交乡镇经管站备案)和清册(交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5、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6、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及相关制度,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备用房和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
  9、农业机械证明材料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的农机服务合同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示范社申报所需材料:
  1、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表2);
  2、合作社2018年工作总结(含合作社基本情况、2018年度运行情况等);
  3、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银行账号的复印件;
  4、合作社成员名册、2017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账簿;
  5、图片资料(办公场所悬挂合作社牌子的照片、悬挂章程制度等的照片、生产照片等);
  6、其它材料(产品获得国家质量认证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合作社获得荣誉情况等)。
  (三)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推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复印件);
  2、“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
  5、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促其脱贫致富的证明资料。
  五、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18时整。申报材料报送至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联系人:陈 俊,联系电话(传真):0737—8822816。
  附件:1. 桃江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 桃江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桃江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附件1

桃江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来源:中国家庭农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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