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在农业领域迅速发展与广泛使用,农产品网络销售以其能够跨越时空约束、减少信息不对称、带动农民增收等诸多优点,为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自2020年抗击新冠疫情以来,广大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破解传统线下销售方式严重受阻、库存大量积压的滞销难题,更是积极与电商平台进行对接、融合,亦尝试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流媒体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农产品网络销售。可见,农产品网络销售作为传统销售渠道的重要创新,日益影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学术界就现阶段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模式、采纳意愿与制约因素、解决对策、发展前景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丰富的理论探讨,并发现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基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销售渠道具有诸多经济、社会效益。
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传统的小规模细碎化家庭经营下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产品缺乏竞争力、农业科技推广受限等弊端日益凸显。尽管中央政府及其他相关部委多次在政策文件中鼓励农地的流转与集中,强调要培育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但是截至2018年,经营10亩耕地规模以下的农户比重仍然高达85.2%,我国小规模、细碎化分散经营的总体格局并未发生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在此背景下,一个有待解答的疑问便在于:既然具有诸多经济、社会效益的农产品网络销售日渐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焕发生机,那么其是否会影响到以规模化经营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呢?其中的作用渠道机制又如何?
虽然围绕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相关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已有文献未能将农产品网络销售与农地规模化经营置于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下,深入剖析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流通端的重要创新对以规模化经营为代表的生产端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其次,既往研究分析的对象多聚焦于小农户,而忽视了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普通农户对新知识新技术具有更强的接受能力,持有更为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是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力量,同时也是推动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依托。因此若能进一步聚焦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面,针对上述疑问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探讨,将不仅构成对当前农产品网络销售相关研究的重要补充,也能够为培育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地规模化经营提供可资借鉴的研究启示与科学参考。
为此,本文利用2015年中国小微企业调查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在用工具变量法解决模型内生性问题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影响农地经营规模的效应及内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现实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现实背景
在政策上,从2005年开始,中共中央及相关部委强调生产与流通之间具有相互衔接的协同作用,鼓励以销定产。2018年至今,尤其是在农业遭受新冠疫情较大冲击的现实背景下,相关政策文件特别强调了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的紧迫性,着重就农产品网络销售及其体系的完善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部署,除此之外,仍多次强调农业生产活动应与其网络销售相对接,明确农产品流通端应对生产端有所影响。
对涉农电商与其中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关键时点政策梳理来看,可以发现相关政策文件对于涉农电商的认识、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具体而言,在政策侧重的主体上逐渐聚焦于对新知识、新技术接受力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这主要也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其他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在农村电商发展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同时,受近年来农产品滞销严重、流通不畅等问题的影响,在政策关注的内容上也重点偏向于了农产品网络销售。更为关键的是,政策演变同时也表明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流通端的重要创新日益与其生产活动发生关联,甚至可能成为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后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凸显的现实背景下,即便国家通过一系列规范和政策着力引导、推进农地的流转与集中,培育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小规模、细碎化的分散经营总体格局却仍未得到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不大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那么,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新业态的蓬勃发展是否会影响以农地规模化经营为代表的生产方式转变呢?
(二)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在信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农产品网络销售将网络要素与传统资源相互结合,在颠覆传统线下销售农产品模式的同时,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收益与成本、农产品标准化等诸多方面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而成为了影响以农地规模化经营为代表的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本研究认为农产品网络销售会通过三个渠道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规模:第一,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更为经济、有效的农产品销售渠道,能够通过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从而促进其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第二,农产品网络销售作为一种突破传统销售模式的新型数字化销售渠道,能通过销售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降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第三,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与平台支持的农产品网络销售,促进了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的实现,进而倒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综上所述,本文试图将农产品网络销售参与和农地经营规模扩大纳入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之下,探讨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并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1:农产品网络销售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H2:农产品网络销售会通过增加销售收入、减少销售过程的交易成本、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三条路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来自2015年开展的中国小微企业调查的微观数据进行分析。本研究对数据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仅保留了其中从事实际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进行分析。
(二)基准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为严格验证农产品网络销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设立如下基准模型:
1.被解释变量。Landi代表第i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规模,同时鉴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依赖于农地要素的流入,本研究在后文中变更因变量“农地经营规模”为“农地转入规模”进行稳健性的检验,其中分别用实际经营的、通过农地流转承包的农地规模表示农地经营规模、农地转入规模,数值单位为亩。
2.主要解释变量。Interneti表示第i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网络销售行为,以是否进行农产品网络销售(二元变量)来表示。
3.控制变量。Holderik表示第i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第k种个体特征,包括负责人的年龄、性别、学历;Enterpriseip表示第i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第p种个体特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总产值、员工人数、已经经营的时间长短、地理位置、购买农机服务支出、是否有自有品牌、是否有金融债务、农产品种植类型。
4.其他。为了控制不同省份之间一些无法被观测和度量的因素,如农作物生产特性的差异、自然环境,以及不同的农业类产业政策,本文也在模型中控制了省份的个体效应。
(三)内生性问题与工具变量选择
在本研究的模型中,内生性可能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农产品网络销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第二,模型中也可能会遗漏同时影响农产品网络销售和农地经营规模决策的因素,例如某些农业政策、自然环境等,从而导致农产品网络销售与模型的扰动项相关。
在工具变量的选择上,本研究采用省内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比率来作为本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工具变量。进一步在工具变量排他性约束要求上,并没有证据表明省内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本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规模。可见,选择省内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比率作为本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工具变量具备理论可行性,当然,后文中也会就此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和排他性要求将给出严谨的实证检验。
(四)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使用变量的赋值与描述性统计情况。结果显示,相较于未采取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组的经营主体拥有相对更大的农地经营规模和农地转入规模,这从直观上切合了本文前述的研究观点。
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估计
在基准回归部分,本研究将分别检验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直接影响以及工具变量的有效性。首先,为减弱模型估计面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进行工具变量回归,以考察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直接影响效应。并且,采用了逐步放入控制变量的方法,以减轻原属于基准模型的遗漏变量恰好与工具变量相关所造成的估计结果有偏问题,从而提高模型估计结果的可信度。此外,考虑到不同省份无法被观测和度量的因素,本文还在回归中控制了省份固定效应。结果显示无论是在影响方向还是在显著性程度上,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对农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均具有较为稳健的正向作用。其次,为了确保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了对弱工具变量更不敏感且对小样本更为有效的有限信息最大似然法进行估计,进一步从侧面印证了不存在弱工具变量的问题,也表明工具变量的确满足相关性的要求。
(二)稳健性检验
1.考虑完全外生性难以满足:近似外生的工具变量检验。考虑到在现实情况下工具变量完全外生的状态过于理想化,普遍存在的情形是工具变量仍具有轻微的内生性。
2.考虑农地流转行为:变更因变量度量方式。为了避免度量误差带来的模型内生性问题从而得到有偏的估计,本研究通过变更因变量的度量方式来进行稳健性的检验。
3.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分样本回归。鉴于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在现代农业的不同环节、不同层面创造并扮演着不同角色,在身份背景、业务内容、营利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化的功能定位和分工。为排除这些可能存在的类型差异对基准回归造成的潜在影响,本部分根据主体类型进行分样本回归。
4.考虑农产品网络销售的自选择问题:倾向得分匹配。此外,如果样本存在自选择问题,同样也可能导致基准回归结果不能给出符合因果效应的解释。例如在生产实践中,如果某一经营主体所在区域的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因流通基础设施落后而未发育到一定程度,便极有可能无法观测到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网络销售行为。为此,针对这一可能存在的疑虑,本文还采用了倾向得分匹配法以减轻样本选择性偏误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研究结果的稳健可靠。
(三)机制分析
尽管上文论证了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具有促进作用,并且采用三种不同的方法针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但是对于农产品网络销售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具体作用渠道尚且缺乏经验上的支撑。于是,本文接着就其作用机制进行探讨与实证检验。
1.增加销售收入。“互联网”通过电子信息将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经济体系联结起来,为他们提供了更经济、更有效的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农产品网络销售不仅能够解决供需不对称的矛盾,拓宽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而且能够形成价格发现、提高流通效率等,从而增加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促进资本积累。然而,相对收益的增加会进一步影响主体生产性投资的意愿、决策等,尤其促进了农地的流转,从而有利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本文在该部分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作取对数处理后进行收入机制的检验,并且依旧将同一省份内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比率作为内生变量(本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工具变量,结果显示,农产品网络销售能够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显著提高,且从经济意义上而言,参与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经营主体要比未参与的平均增收18.15%。
2.减少销售过程的交易成本。借助跨越供需双方时空约束的农产品网络销售,不仅可以减少经销商和实体店等多个中间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缩短收回账款的时间,还能够降低信息费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议价能力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销售过程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而成本的节约同样会进一步影响主体生产性投资的意愿、决策等,进而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其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鉴于交易成本的构成包括搜寻信息、达成与签订合同、鉴定合同履行等诸多伴随交易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对交易成本进行量化与测度往往较为困难。本文将选择“农产品从发出货物到收回货款的时间”作为销售过程中交易成本的代理变量,并仍然使用同一省份内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比率作为内生变量(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工具变量,检验农产品网络销售通过降低销售过程的交易成本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规模扩大的效应。该回归结果与前文的理论预期相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前文假说。
3.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网络销售的商品通常具有高附加值、高价格的主要特点,那么根据需求第三定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就更需要确保其所售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过关,尤其是严格按照指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进行操作,生产出质量标准化的农产品,以便于实现优质优价、获得更高收益。加之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通过在线对比农产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也有益于进一步监督经营主体所售卖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由此,网络销售促进了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体系同时又有益于倒逼农地规模化转型。
接着本文对此机制进行实证检验。估计结果表明农产品网络销售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化,说明采取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相比未采取网络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的概率相对更高。由此,有理由相信农产品网络销售通过促进其质量标准化,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结论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以“燎原之势”在农村乃至全国蔓延,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与此同时,我国小规模、细碎化的分散经营格局越来越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普遍存在规模不大的发展瓶颈,制约着农业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为了回答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流通端的重要创新是否会作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规模化经营为代表的生产方式转变这一疑问,本文利用2015年“中国小微企业调查”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在用工具变量法控制模型内生性问题的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网络销售影响农地经营规模的效应及内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1)农产品网络销售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2)农产品网络销售会通过增加销售收入、减少销售过程的交易成本、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三条路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要把发展农产品网络销售作为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新途径。政府在促进农地要素流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支持政策上,对于进一步融合互联网与现代农业,尤其是通过发展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新型业态,以期促进以规模化经营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予以针对性的倾斜与引导。必须要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互联网+现代农业”中的示范、组织、引领作用,鼓励更多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全面对接、深入融合,积极参与并辐射带动更多农户进行农产品的网络销售。
其次,要依据农产品网络销售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规模的潜在机制,充分激发、释放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活力,推动农业向着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具体而言,继续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的覆盖面,加大网络基础设施投入与支持,完善消费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平台,从而加速信息的流动,降低农产品网络销售过程的交易成本;鼓励农业部门结合网络销售农产品需求培训经营主体的生产技术、管理能力,大力培养农村网络销售人才,并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的此类培训予以奖补,从而进一步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议价能力与竞争能力,提高其农产品网络销售收入;严格执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标准化流程,将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同其质量追溯体系的构建关联起来,在农产品的生产与交易过程充分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从而加快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的实现。
本文来源于《农业技术经济》2022年第2期,全文有删减,完整文章请在中国知网查看。
作者信息:
李宁 周琦宇(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 邹丽琼(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