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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2018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可以申报了

发布时间: 2018-03-29 阅读:(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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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精神,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精神,今年,我省将评定348个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156个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九、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十、依法完成2017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一、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二、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十三、提供以下三项附件:

1.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

22017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181-2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3. 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没有可以空项。

十四、新增二项证明材料:

1. 家庭农场必须建立且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上墙。

2. 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省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0000只,蛋鸡年存栏50000只,鸭(鹅)年存栏30000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十、依法完成2017年度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一、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二、提供合作社理事长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提供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

十三、新增二项证明材料:

1. 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2. 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


申报时间:各市、省直管县于43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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