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家庭农场网官方网站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新闻动态
>农业政策 | 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启动,截止10月15号

农业政策 | 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启动,截止10月15号

发布时间: 2020-09-19 阅读:(95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导读]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启动,截止10月15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

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启动,截止10月15号


心益惠---便民车蔬菜基地直供,富硒农产品首选,诚招基地产品加盟。电话:15375374664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商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现就开展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一、创建主体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二、时间节点

2020年10月15日前

三、创建口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创建数量

每个省申报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含首批未通过认定但保留创建资格的单位,下同),其他省(区)不超过3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

五、申报条件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申报创建,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项目应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每个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只能申报创建1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申报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

  • 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对区域内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具体创建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各地区申报创建单位应适度向贫困县、“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六、申报流程

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本省区示范园申报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创建名单。

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园名单,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等方式,正式认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创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过认定的,可保留创建资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参评,届时仍未通过认定的,撤销创建资格。

七、支持方式

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的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拓长期、稳定、规模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鼓励地方加大融资支持。鼓励各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各地建立健全 “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担保增信,建立多层次风险缓释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根据研究明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做好用地保障。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整合有关审批职能,优化审查流程,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县(市、区、旗、农场)、地市政府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管模式,通过PPP等方式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园建设和运营。

加强产业融合公共服务。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八、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示范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是示范园创建申报书,二是示范园创建实施方案,三是示范园用地情况等其他相关配套材料。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行情资讯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