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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用地最新政策盘点汇总

发布时间: 2020-03-14 阅读:(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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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家庭农场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

家庭农场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家庭农场用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

开办家庭农场该怎么获得土地?

家庭农场用地政策主要如下:

1、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2、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按照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推进土地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3、文件《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中表示鼓励用四荒地、闲置宅基地来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

涉及到家庭农场的土地一般以农村集体承包地为主其使用年限应不超过承包年限。

1、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鉴于林地的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建议,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30年至70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70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

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安徽、上海等省市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

上海市松江区完善了老年农民退养补助政策和土地退养政策,2007~2012年,五年内农保养老金标准由每月69.3元提高到359元,征地养老生活费标准由每月320元提高到680元;对纯农业地区的老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享受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每月150元的退休养老补助,达到每月480元;从而,使流转出承包土地的老年农民得到了长期保障,有助于家庭农场对其转入的土地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浙江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山东、安徽、浙江等省规定,要建立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山东省规定,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家与省里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安徽省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如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后,允许其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求各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安排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的用地指标。

江苏省宿迁市搭建家庭农场集群,整合集中家庭农场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建设集晾晒、仓储、机库、培育、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家庭农场集群综合服务中心。重庆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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