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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达最高令:保护企业家!保护私有经济!

发布时间: 2019-11-14 阅读:(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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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有两则大好消息。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

近日,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有两则大好消息。

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保护企业家,上升到历史最高位。

二则,有自媒体发表文章,鼓吹“中国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逐渐离场”。文章一出,舆论哗然。经济日报重磅批驳,人民日报接棒转发,社会各界纷纷为民营经济站台。

改革开放40周年,保护企业家、保护私营经济,就是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保护思想解放的珍贵,保护人民生活的幸福,谁要想将这来之不易的果实夺走,法理不容,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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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达最高院 1号文件:保护企业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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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蛋吧!“私营经济离场论”

历史洪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但在历史发展的一些节点上,总有个别人会跳出来,发表一些耸人听闻的言论,或为扰乱视听,或为谋求出名,甚或怀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全国上下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谋划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时候,近日,有人却发表“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阶段性历史重任,应逐渐离场”言论,此言一出,舆论一致声讨:这是要干什么?

经济日报作为党中央、国务院指导全国经济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第一时间发出重磅批驳文章,重申中央对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政策,以正视听。文章刊发后,人民日报微信公号头条转载,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在广大读者尤其是民营经济界引发强烈反响。

经济日报在时评版头条刊发了题为《对“私营经济离场论”这类蛊惑人心的奇葩论调应高度警惕——“两个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的文章,文中提到:

近日,源于自媒体的一篇文章,引起网上一片哗然。荒谬逻辑推导出的结论、自以为是的奇葩论调,在当前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的大背景下,尤应引起高度警惕。

这篇自称“资深金融人士”的网文称,“私营经济已经初步完成了协助公有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历史重任。下一步,私营经济不宜继续盲目扩大,一种全新形态、更加集中、更加团结、更加规模化的公私混合制经济,将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中,呈现越来越大的比重”,理由是“私营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是没有纪律的,是没有深谋远虑的,是不足以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竞争的”。

其核心错误,是试图否定和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把当今世界和平合作、开放融通、变革创新时代潮流中各类企业谋求发展的美好愿望,与其自定义的所谓“国家意志”对立起来,并试图通过“更加集中”和“更加规模化”的“一大二公”的经济形态所取代。这无疑是逆改革开放潮流而动、企图开历史倒车的危险想法。

40年前,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史征程,不断冲破僵化思维和体制机制藩篱,逐步确立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求将其体现到各项具体政策中,极大地激发了我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更使得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

如此看来,自媒体上流传的这类蛊惑人心的奇谈怪论,若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谋求网络轰动效应和流量收益,便是另有企图、别有用心了。令人欣慰的是,面对互联网上充斥的各类谣言,越来越多的“吃瓜群众”正在变得耳聪目明。不过,即便如此,仍有必要重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由此可见,中央所鼓励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市场微观主体形态,绝非计划经济时代“一大二公”的翻版。惟有全面准确理解中央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才能识破种种反智论调的荒谬所在。

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企业生存发展面临诸多新挑战。如何同舟共济,闯过急流险滩?重要一条,就是在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凝聚改革共识、坚定开放信心,继续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绝不能逆时代潮流而动,开历史倒车。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两个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针对这个奇葩论调,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长安剑也刊发了题为《“私营经济离场”?谁开历史倒车,谁就是与人民和国家为敌!》的文章,

当今时代,居然有人要求私营经济从中国“逐渐离场”!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从“等一等”“看一看”到严格保护,私营经济不可逆的发展轨迹,字字写在中国宪法的变迁里。

1982年,在对“傻子瓜子”的非议声中,新宪法清晰写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明确了对个体经济“指导、帮助、监督”的方针。

虽然仅是一条缝,但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创造力喷薄而出。6年后宪法修改,中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关于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历了姓“社”姓“资”的争论,南巡讲话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次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根本大法,私营经济迎来发展的春天。

在十六大上,我党确立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鼓励努力创造财富,提出包括资本在内的多种要素“按贡献”分配的新分配制度概念,并写进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也从“公有制补充”变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年后,私营经济发展再次由共和国的法治服下一颗定心丸,2004年宪法修正案最亮眼的一条就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此之后,没有谁能妄言私营经济的离场。

走进新时代,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着力发展实体经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重要论断;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这一切都在说明——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的洪流浩浩荡荡。谁想开历史的倒车,谁就是国家的敌人、人民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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